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產品結構調整,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充分調動企業開發新產品的積極性,吸引地方飛企業、金融機構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投資,經省政府批準,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共同建立湖北省重大新產品開發專項基金(以下簡稱開發基金)。
第二條 為加強對開發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開發基金是指省本級財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新產品開發的專項基金。其資金來源為省財政撥款及其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和按規定收取的基金占用費。
第二章 基金安排原則
第四條 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突出重點,扶優扶強的原則。依據我省工業結構調整目標和方向,主要支持技術水平高、市場容量大、產品附加值高、經濟效益好、有明顯的資源或技術優勢,能促進行業和地區經濟結構調整的重大新產品開發項目以及技術基本成熟、具有較大潛在經濟效益、能盡快形成新興產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第五條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加入WTO。和構建有中國特色的公共財政框架的總體要求,對符合開發基金項目支持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均可申報開發基金-。重點支持有經濟實力的高新技術科技型企業。
第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能力、良好的經營業績,法定代表人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第七條 鼓勵并優先支持產、學、研聯合開發,優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提高質量、節能降耗、有利環境保護以及替代進口和出口創匯的項目。
第三章 基金支持方式
第八條 根據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開發基金分別以貸款貼息、有償使用和無償資助的方式給予支持:
(一)貸款貼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有一定規模和效益,且銀行貸款已到位的項目。一般按項目實施單位申請項目貸款利息的50%-100%確定貼息額度,并根據項目實施單位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項目執行期內的有效付息單據核撥貼息,貼息期為一年。
(二)有償使用:主要用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較高創新水平和潛在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并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項目,可采取基金有償使用方式,借款期限一般為一年,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年,并按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收取基金占用費。基金占用費率為2.4%。
(三)無償資助:主要用于企業新產品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后經濟效益突出,投資貢獻率大,實現和上繳稅收超過同行業平均水平的項目,經審查確認后,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享受無償資助。
第四章 審批程序與撥付
第九條 項目申報及審批程序
(一)凡符合本辦法第四、五、六、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編寫湖北省重大新產品開發項目可行性報告,并附相關資料,報項目所在地計委(經貿委)初審,并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聯合上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屬企業申請的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直接向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申報。申請貼息的企業還應提供項目貸款合同。
(二)對申請開發基金的項目,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并提出初選項目名單,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示。
(三)項目經評審和公示后,如無異議,由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聯合下達省重大新產品開發專項基金項目計劃。
第十條 對貸款貼息的地方企業項目,由省財政廳通過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省屬企業的項目,采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由國庫直接撥給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一條 對有償使用開發基金的企業,由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計委(經貿委)直接向省財政廳和省發改委辦理借款合同。
第五章 基金開支范圍
第十二條 基金的開支范圍包括:
(一)項目費:是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人工費、設備費、燃料動力費、租賃費、試驗費、材料費、委托開發費、鑒定驗收費等。
(二)項目管理費:是指項目管理部門為管理項目而發生的支出。主要是組織項目評審、評估、招標等過程中支付的費用。按開發基金總額3%-4%的比例列支管理費。
(三)其它費用: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其它費用支出。其開支比例控制在基金的2%以內。
第十三條 在財務處理上,貸款貼息額沖減“財務費用”;有償使用額記入“長期借款”;無償資助額記入“專項應付款”。
第六章 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開發基金由省財政廳、省發改委共同管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開發基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審核項目經濟指標;下達開發基金使用計劃并辦理撥付手續;監督檢查開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配合省發改委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省發改委負責審核和發布開發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指南;組織項目的申報、評審;編制年度項目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組織驗收;會同省財政廳下達開發基金項目計劃。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制定實施計劃,認真組織項目按進度實施;落實項目開發基金,并做到專款專用;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有關財務資料。 第十八條 項目所在地計委(經貿委)、財政部門應定期檢查項目實施進度,加強基金使用情況的跟蹤問效,及時協調解決資金使用中出現的問題,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反饋省財政廳、省發改委。
第十九條 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計委(經貿委)應按規定的期限及時回收有償使用基金。逾期借款比照銀行加收滯納金的辦法加收占用費。對未歸還借款的企業,省財政廳通過扣款方式歸還。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計劃執行中,因客觀原因需要對項目的目標、進度、經費進行調整或撤銷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撤銷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清算,連同資金使用情況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對貸款貼息和無償資助的項目,企業應將剩余資金歸還省財政廳;對有償使用的項目,企業應全部歸還其資金。
第二十二條 省發改委、省財政廳每年集中研究一次開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并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開發基金管理辦法及國家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的行為,可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通報、停止撥款、撤銷項目、追回項目資金等措施,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發改委負責解釋。